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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最新的投標知識合集昆明投標書編制

來源:www.chinabeverage.net | 更新時間:2022/9/16 16:45:48



如何理解“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時投標?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能否同時投標?

  A:

  同一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即兄弟公司,如果其法定代表人不為同一人,可以同時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投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因此,母子公司不能同時在同一項目投標;但是同一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間,即兄弟公司之間,如其法定代表人不為同一人,可以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項目投標。

  Q:

  招標文件中是否可以對投標單位提出業績和人員資格要求?

  A:

  《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除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依據這一規定,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對潛在投標人提出業績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發改辦法規[2019]862號)規定,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該規定意在禁止招標人通過設置規模條件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而非禁止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相應業績要求。

  此外,現行相關法律對一些特殊工作崗位的從業資格有明確規定,如工程施工管理人員、工程造價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業。因此,《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從業人員”應當理解為“從業人數”,即《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非是禁止對投標人從業人員的資格條件提出要求,而是禁止對從業人員的數量等涉及企業規模的條件提出要求。

  Q:

  用同一臺電腦制作或上傳投標文件,可以認定為串標嗎?

  A: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的可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電腦是編制投標文件的工具,且一般為單位電腦或供專人使用。在此情況下,不同單位的投標文件在同一臺電腦上編制或上傳,有極大可能為同人制作的投標文件,可以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視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Q:

  違法分包具體指哪些行為,將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A:

  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Q:

  招標人可以在購買招標文件時設置條件嗎?

  A:

  不能。招標采購實踐中,很多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會設置投標報名環節,要求潛在投標人在領購招標文件時出具相應的資格證明材料。嚴格說來,投標報名這一環節系一個非法定程序,其本質上屬于一種簡易的資格審查程序。但這種資格審查本身有違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發改價監〔2017〕1849號)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可見,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置購買招標文件條件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的。

  Q:

  招標人可以接收未密封的投標文件嗎?

  A:

  不能接收。投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密封。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標人應當拒絕接受。密封的目的在于保證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不被泄露,并且不被其他人惡意篡改。可見,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既不能保證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又無法保障公平有序的招投標競爭秩序,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應予杜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招標人如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